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玉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玉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在党的十八大精神指引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西部大开发和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为已任,在自治区工商联(总商会)的政策指导下,在新疆华凌工贸(集团)公司的行政领导下,经自治区民政厅依法登记的,由在新疆具有一定影响的从事玉石原料加工、金饰、银饰加工、批发、零售、收藏、教育科研、检测鉴定的企、事业单位和从事玉石原料加工、金饰、银饰加工、批发、零售、收藏、工艺美术大师、玉雕大师的个人自愿加入的全疆性、行业性联合组织,本会属于非营利性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秉承“团结、诚信、服务、发展”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全体会员服务,促进新疆乃至全国珠宝玉器行业的科学持续发展,为建设和谐新疆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团结全体会员,加强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互通有无、资源共享、协作发展;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民营经济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参与社会公益和光彩事业;努力提高会员个人素质、提高会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依法维护会员企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为全体会员提供各项服务。
第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联(总商会)为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是本会的行政领导单位,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自治区工商联(总商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积极争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党、政各职能部门的指导支持,做好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会员的桥梁和纽带;致力于促进新疆珠宝玉器行业贸易合作交流,建立与各方的业务联系,为全体会员排忧解难、保驾护航,依法维护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整合资源,推进合作,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第六条 本会原则:
(一)遵守法规原则
本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批准或承认的国际公约、国际法则。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运营和活动时应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一切行为依法合规。
(二)道德行为原则
本会的行为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公正和廉洁的道德准则,即对人、对社会和对环境的关切,重视利益相关方利益的承诺。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运营和活动时应尊重当地习俗。
(三)以人为本原则
本会要坚持把以人为本做为一切日常工作和活动的出发点和中心,将激发和调动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作为商会、企业、社会发展的动力和基础,以实现人与商会、人与企业、人与社会的和谐共同发展。
(四)开放透明原则
本会要采取行动或作出一定的制度安排,促使利益相关方能够以积极的方式了解、影响和参与到本会和会员企业运营活动和过程中。建立必要的信息披露机制是提升公信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途径和实现公开、透明的社会监督和自律的重要方法。
(五)持续发展原则
本会要积极维护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当前和未来的和谐、健康发展,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统筹兼顾相关各方的利益要求,切实推进企业及本会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
第七条 本会地址:本会的办公地址在新疆华凌珠宝玉器城五楼(昆仑路2号)。
第八条 本会注册资金:30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业务范围:
本会将坚持“为会员办实事、办好事,解决实际问题”的实干精神,坚持“一切为了会员”、“一切工作以会员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合理愿望和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全体会员维护权益、保驾护航;
(二)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政策信息,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多方面的综合咨询服务,做好全体会员的参谋。
(三)招商引资,推荐人才,提高会员企业和会员的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建立会员网站、出版商会期刊、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支持,当好全体会员的通信员;
(四)组织会员企业和会员开展经贸合作活动,建立与区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内外贸易,加强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交流;当好全体会员的耳朵和眼睛;
(五)组织会员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感恩社会、回报社会,开展有利于提高会员的整体地位、树立会员企业和会员的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宣传对社会有突出贡献会员企业和会员的先进事迹,考核、评比、表彰先进会员企业,并向社会及相关部门推荐先进单位和个人,当好全体会员的宣传员;
(六)吸引和引导外省玉器企业和个人来新疆投资发展技术交流,加强多边经贸合作,倾听会员企业及行业内部在经营、管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设法解决,解决不了的,向有关部门反应寻求解决,下情上达,为行业发展保驾护航,做好行业内经营规则制定和制度完善工作,做好上请下达的服务工作;知晓行业内部发展的瓶颈问题,并设法逐一化解消除,为会员排忧解难,答疑解惑,当好全体会员的经济参谋和贤内助;
(七)参加全国各地的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有关珠宝玉器的展销会、订货会、招商引资会、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事项,当好全体会员的联络员;
(八)开展会员企业和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交流信息、联络感情、促进友谊,走联合规模发展之路,大帮小、小促大,发挥新疆珠宝玉器企业的整体优势,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互帮互助,合作共赢,共同提高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当好全体会员的情感桥梁和勤务员。
(九)加强行业内部自身职业道德教育和管理,使全体会员遵循“一切为了消费者,一切工作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工作作风。遵循“货真价实、用户第一、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公平竞争,反对欺行霸市,对行业内企业不按游戏规则经营,相互诋毁,相互拆台,单打独斗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行业内部严厉谴责、批评教育,当好全体会员的婆婆。
(十)承办政府部门和会员企业、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维护和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优先发展在华凌珠宝玉器城从事和田玉原料加工、金饰、银饰加工、批发、零售、收藏、教育科研、检测鉴定的企、事业单位和从事玉石原料加工、金饰、银饰加工、批发、零售、收藏、工艺美术大师、玉雕大师的个人,也欢迎在其他市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加入本会。
第十二条 企业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入会登记表,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简介、法人代表简历等相关材料;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发给会员企业牌匾;
(五)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入会登记表,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发给会员证;
(五)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本会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和援助。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办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建言献策,提供有关信息和材料。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和会员企业牌匾。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令政策,被取缔的或经营管理不善,会员企业自行破产倒闭的,或受到刑法处罚者,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未经本会理事会批准、会长授权,本会会员的外出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经济损害的违纪、违法行为,本会将视情节严重追究其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宗旨和任务及商会发展策略等重大事宜;
(五)决定商会终止等重要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工作部门,领导本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研究决定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顾问事项;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与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并做好电话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由监事长提出。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检查《章程》的贯彻执行;
(二)督促检查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
(三)监督检查议事程序,规范议事规则;
(四)监督检查财务预算及财务制度的执行,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
(五)定期查阅会计报表,对重大财务收支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六)对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越章程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和纠正;
(七)在发现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下,可由3名以上监事会成员(含监事长)联合提出举行临时常务理事会的动议。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会长1名,执行会长1名,监事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专职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办公室主任1名。
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能以大局为重,具有较高威信,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无私奉献,能团结和带领各会员企业和会员共同做好工作;
(四)热爱商会事业,熟悉社团规定,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为聘用专职,具有较强的政策法规知识水平和较好的文字写作、口头表达、组织协调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其中会长、监事长任期超过两届需要再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华凌企业集团企业法人代表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实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会长分工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室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社会有关重要活动;
(四)行使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五)提出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报理事会研究并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专职秘书长一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各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准备本会会务文件资料。组织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出副秘书长及各办事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建议名单,并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三)做好各会员企业和会员的日常联谊工作;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根据分工负责一个方面的工作;
(二)根据本会确定的目标任务,提出并研究落实分管的工作
(三)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行使有关职权
第三十六条 本会可以下设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设立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须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第三十七条 根据需要,本会可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及特邀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或个人的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会费银行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采用按年度收取、一次交清的原则,并采取“以会养会” 的发展机制解决商会经费问题。具体在会费收缴管理办法中规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相关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经费的收缴支出原则在财务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不因工作人员的变更而缺失;收缴的会费在银行设立专款专户,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收支。经费开支实行会长审批制,并定期向会员公开,由监事长定期审核。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遵守财务制度,实行会计监督,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做好交接手续,方可由理事会批准离职。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本会财务报告须按年度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管理机关备案。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 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自治区工商联(总商会)和行政主管单位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行政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业务主管部门、行政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玉商会
2021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