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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和田玉商会会员管理办法


新疆和田玉商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玉商会(以下简称“商会”)会员的管理、强化商会组织建设、履行会员义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商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会实行会员制管理,其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地区性的政策条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经济技术的广泛交流,合作;进行自我办会、自我发展、自我规范、自我约束,团结商调全体会员使之成为政府的桥梁和纽带、服务社会、服务企业、服务消费者、服务会员,促进新疆和田玉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商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 凡在新疆地域从事和田玉及各类玉器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和收藏等方面的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个人均可申请入会。

第五条 本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个人会员:从事和田玉及各类玉器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和收藏等方面的业内人员。

(二)团体会员:在新疆地区从事和田玉及各类玉器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和收藏等方面的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相关社会团体组织。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条件是:

(一)自愿申请入会;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企业会员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个体经营户,社会声誉良好。

(四)个人会员应为从事和田玉及各类玉器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和收藏等工作的,并在和田玉行业有一定影响力的业内人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权利:

(一)享有选举、被选举权;

(二)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及享受本商会所争取的一切权益;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资料、刊物、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

(五)对本商会工作有提议案权,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并执行本会章程和有关决议,维护本会利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和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主动配合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本企业资料信息;

(四)按商会章程规定,缴纳年度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除名会员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须在理事会批准后1个月内到商会秘书处进行注册。秘书处应在自批准之日起的半个月内将批准书送达新入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完成注册后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无特殊情况,未按时进行注册者,视为自动退会;注册缴费截止之日起3个月后公布退会名单。

 第十四条 会员应积极参加商会有关活动。会员应按本商会章程规定参加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作书面说明和请假。无故并未请假不参加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会议的,视为自动退会,秘书处应在会议开始前向与会会员公布。    

 第十五条 商会对业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

 (一)对遵纪守法、在本行业做出显著成绩、业绩突出或信誉良好的团体会员,授予商会先进集体类称号;

 (二)对在和田玉经营销售工作和和田玉文化传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商会先进工作者类称号;

 (三)对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重大活动,并表现突出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给予奖励,并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会员,商会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如被终止会员资格的原因系个人行为,可由其所代表的单位推荐其他人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替代;如系单位行为,则终止该单位的会员资格,其在商会或下属分支机构中所担任的所有职务予以撤销。

 (一)未经商会批准,擅自以商会名义组织各种活动,以及印发书报、刊物等出版物(包括电子信息)的;

 (二)未经商会批准,擅自以商会名义与疆外产业或其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经商会批准,擅自以商会名义从事与经营、贸易、商务有关活动的;

 (四)违反商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

 (五)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六)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民政部门取缔者;

 (七)有损于和田玉经营事业,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四章  退  

 第十七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申请报告商会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核后,报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退会者。

 第十八条 未按时办理会员届度注册登记或每年缴费截止日期3个月仍未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会成员单位自动退出者,不再作为下届候选人。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有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疆和田玉商会

                                 2021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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